2025年12月11日

发票红冲后,到底还要不要缴纳滞纳金?

在企业日常经营中,因发票开具不当而需要红冲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发票冲红后,因原来开具的蓝字发票产生的滞纳金究竟还需要缴纳,下面我们从政策法规、司法案例和实务操作三个维度深入分析这一问题。

一、滞纳金加收的责任归属原则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该法第五十二条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形:“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这一规定确立了滞纳金加收的责任归属原则,即只有当纳税人存在责任时,才需要承担滞纳金。

二、司法判例分析:法院如何认定滞纳金责任

【案例一】:税务机关错误认定欠税,滞纳金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布的典型案例中,纳税人因“往期发票开具未申报,且未形成少缴税款,而税务机关错误的认定其形成欠税,且加收了滞纳金”的情况,税务机关明确答复:“其税款退还后,亦应退还滞纳金”。

这一案例体现了责任与后果对等原则,即当错误认定是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时,不仅应当退还错误征收的税款,还应当退还随之加收的滞纳金。

【案例二】:程序违法导致滞纳金征收被撤销

“凯迪公司诉税务稽查局”一案中,税务机关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中仅概括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而未明确具体的起算日期和截止日期。

法院认为,滞纳金加收应当有明确的计算依据和起止时间,否则属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案经过一审、二审甚至再审,最终法院均判决撤销税务机关的滞纳金征收决定。

这一判决强调了税务机关在加收滞纳金时的程序合规要求,即必须明确告知纳税人滞纳金的具体计算方式、起止时间等基本信息。

【案例三】:非纳税人责任不加收滞纳金

在最高法税务行政诉讼第一案——“广州德发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税务机关无法证明纳税人存在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参考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处理方式。

具体到该案,最高法认为:“广州地方税务局稽查一局重新核定德发公司拍卖涉案房产的计税价格后新确定的应纳税额,纳税义务应当自核定之日发生,其对德发公司征收该税款确定之前的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

这一重要判例确立了“责任归属”原则,即当纳税人不存在主观过错时,不应加收滞纳金。

三、实操争议

企业开具发票后逾期申报或未缴纳税款导致滞纳金,后又将发票冲红处理。

【观点一】:如果原发票开具后,纳税人因未按时申报纳税、少缴税款等原因已产生了滞纳金,那么冲红发票本身不会消除已产生的滞纳金。滞纳金是基于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而产生的,一旦产生,需按规定缴纳。例如,纳税人因计算错误、故意少缴税款等原因导致逾期缴纳税款,即使后续冲红发票,已产生的滞纳金仍需补缴。

【观点二】:开具发票通常意味着纳税义务的发生(例如,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如果企业因逾期申报或未缴纳该笔税款而产生了滞纳金,这笔滞纳金是针对“已发生且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后续的发票冲红,是对该项经济业务的撤销。如果冲红操作及时、合规,并被税务机关认可,意味着当初开票所产生的纳税义务已被撤销,那么基于该义务产生的滞纳金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综上所述,若涉及发票冲红及滞纳金问题,建议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提供相关资料(如冲红申请、业务说明等),由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和处理。不同地区的税务执行可能存在差异,以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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