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抵免
居民企业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中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请境外税收抵免,以避免双重征税。具体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等文件。以下是关键要点:
一、抵免范围
适用对象:中国居民企业(包括境内注册企业和境外注册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的企业)。仅适用于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境外的应税所得(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营业利润等)。
可抵免的境外税款: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包括预提税、利润税等)。不包括:境外错缴、多缴或退税的税款;税收优惠减免部分(如免税期、税率优惠);罚款、滞纳金等非所得税性质支出。
二、抵免方式
直接抵免(适用于直接缴纳的境外税款):企业直接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如分支机构利润税、境外子公司分配的股息预提税)。抵免限额=境外所得×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25%)。间接抵免(适用于多层境外子公司):企业通过持股≥20% 的境外子公司、孙公司等间接缴纳的所得税(需满足持股层级≤5层)。计算公式:可抵免税额=分回股息÷(1−境外子公司税率)×境外子公司税率。
三、抵免限额计算
抵免额不得超过该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25%。分国(地区)不分项:需按不同国家/地区分别计算抵免限额,超限部分可结转5年。
注意:境外亏损不得抵减境内盈利,境外分支机构亏损只能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年度的盈利弥补。
四、申报材料
企业需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提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附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或纳税证明(需公证或认证);境外企业股东会决议、分红证明等(间接抵免适用);境外所得税计算过程的说明文件。
五、示例计算
案例:中国居民企业A从境外子公司B(持股30%)分回股息210万元,B所在国税率30%。
还原境外税前所得:210÷(1−30%)=300万元,B公司已纳税额:300×30%=90万元。
A公司抵免限额:300×25%=75万元
实际可抵免额:因已纳税额(90万元)>抵免限额(75万元),仅可抵免75万元,超限15万元可结转以后5年抵免。
六、注意事项
税收协定优先:若中国与境外国家签订税收协定,可能提供更优惠的抵免规则(如饶让抵免)。
反避税监管:境外架构若被认定人为避税(如“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相关所得需提前征税。
合规留存资料:境外完税凭证等资料需保存10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