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31日

企业利息支付形式筹划

(一)政策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二)筹划思路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由于广大再生产需要融资,如果通过向企业内部员工融资,而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利息又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利息超过部分,很显然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那么,企业可以通过在支付利息上,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超过部分,通过奖金的形式支付给员工,作为员工对企业作出特殊贡献的奖励,是不是就合情合理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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