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31日

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划分筹划

(一)政策规定
1、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2、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而支付的应酬费用。
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而发生的招待形式多种多样,特别是随着现在社会的物质、精神生活的日趋丰富,招待也了出现多种多样的形式,如请客、送礼、娱乐、安排客户旅游等。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
(1)化妆品制造与销售: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30%
(2)医药制造: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30%
(3)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30%
(4)其他行业: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
4、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
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0.5%,发生额的60%
(二)筹划思路
通过以上概念、扣除比例、共同之处的对比,我们发现:
如果我们将赠送给客户的礼品都印上企业商标或LOGO,那么,是不是本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列支的费用,便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了呢。
因此,我们在开展业务宣传与业务招待时,要准确的把握企业“礼品”的赠送形式与方式,因为它会直接影响到我们企业的税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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