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都必须等到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这意味着,费用属于当期的,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发票是主要的税前扣除凭证,但并非唯一凭证。当税法强调“实际发生”且符合权责发生制时,即使暂时没有发票,只要有其他合法凭证证明该费用确实已经发生,并且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就可以在当期税前扣除。以上是常见的四种情形:
一、施工企业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成本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会计处理: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当期按照完工进度计入工程成本(如原材料、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等),即使这部分成本对应的发票尚未取得,只要该成本是真实发生的,并且有内部凭证(如工资单、材料耗用表、成本计算单等)和合同等作为支撑,就可以在当期税前扣除。关键点:必须有可靠的完工进度计量方法和成本归集依据,而不是随意估计。
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会计与税务处理:企业将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视同自有资产进行管理,并计提折旧。扣除方式:此时税前扣除的是折旧费用,而不是支付给出租方的租金。折旧的计提是基于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等),不需要每期都取得发票。企业在签订合同、支付首笔款项时可能已取得部分发票或收据,但后续每期计提折旧时,无需再取得发票。凭证:租赁合同、付款凭证、资产入账凭证等是主要依据。
三、一次还本付息的借款利息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利息费用,不论是否支付,都应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处理:期末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等。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费用。因此,对于期末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利息,只要借款合同真实有效,利息金额可以准确计算,就可以在计提当期税前扣除。凭证:借款合同、利息计算单等内部凭证可以作为扣除依据。等到实际支付利息并取得发票时,不再重复扣除,但应将发票作为补充凭证附在凭证后。
四、房地产企业特殊情况
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在结算计税成本时,经常会遇到未取得发票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这意味着,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完工年度,对于出包工程款,即使只取得了90%的发票,剩余不超过合同总价10%的部分,可以凭合同、工程结算单等资料预提计入计税成本,并在当期税前扣除。
总之,未取得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的情形还有很多,而并非上述所列四种情况。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一是真实性是第一前提。所有无票扣除的费用,必须是真实、合法、且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二是凭证要完备。虽然没有发票,但必须有其他合法、有效的凭证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和金额的准确性,内部凭证的制作和管理必须规范;三是发票后续取得。对于预提的费用,如出包工程款、利息等,企业有义务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次年5月31日)或之后的规定时间内及时取得发票。如果最终未能取得合法发票,之前已扣除的部分需要进行纳税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