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8月07日

外购货物赠送客人和用于交际应酬税务处理有什么不同?

外购货物赠送客户通常计入业务招待费‌;企业外购货物用于交际应酬,也属于业务招待费范畴。交际应酬是指在企业为了维护和拓展人际关系、促进业务合作而在社交活动中使用的物品或服务。‌这些物品或服务通常在交际应酬活动中被当场消耗,而不是作为礼物赠送给他人。例如,公司宴请客户吃饭时使用的酒水、水果等,这些物品在宴请过程中被消费掉,而不是作为礼物送给客户‌。外购货物用于赠送客户和用于交际应酬虽然都属于业务招待费范畴,但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处理上有很大区别:

一、外购货物赠送客户。首先,在增值税上,如果企业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客户),通常应视同销售处理。这意味着企业需要按照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相应的销项税额。相应其购进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

次,在企业所得税‌上,外购礼品无偿赠送客户时,需视同销售处理,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限额扣除,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且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虽然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并不意味应纳税所得额会增加。因为一般外购货物的购买价即市场公允价值,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是等价的,经纳税调整后的所得为0,反倒是增加了“三费”的税前扣除基数。

其三,在个人所得税‌上,企业外购货物赠送给个人时,应按照礼品价值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适用20%税率)。

二、外购货物用于交际应酬。首先,在增值税上,如果外购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如招待客户等)属于个人消费,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比如购买酒水用来招待,属于上述“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其次,在企业所得税上,外购的货物被现场消费,所以不存在视同销售,以购买价计入业务招待费在限额内税前扣除;其三,在个人所得税上,外购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大家在一起吃吃喝喝,也无法量化到具体个人,所以业务招待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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