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8月07日

销售返利与平销返利的增值税处理差异

平销返利指销售企业以进价销售产品,企业并不能赚取进销差价,而是靠销售后生产企业给的返利盈利。以商品流通来说,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以进货成本或者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再通过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平销返利不同于一般的销售模式,这种行为容易造成偷漏税情况,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的不正常流转,不利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根据该项规定,只是强调商业企业在收取返利时,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还需要冲减前面已经取得的进项税额部分金额。按照该规定操作,商业企业在收取返利后,并不能多抵扣进项税额。

销售返利是指厂商或供应商为了促进销售而向销售商提供的一种激励措施,通常是在销售商达成一定的销售额或销售目标后,由供应商向销售商返还一定比例的销售额或利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销售返利不是收取返利的商业企业开具发票,而是由上游的供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该项规定操作,商业企业在收到红字专票后需要按规定抵减进项税额,商业企业也不能多抵扣进项税额;同时供货商也能根据红字发票抵减其销项税额,供货商则可以依法少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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