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08日
财税[2017]7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0日
上一篇:财税[2017]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税总发[2017]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