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08日
财税[2016]1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照相机、摄影机、内燃发动机、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7%。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4日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