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0日

财关税[2016]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为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具体如下:   
(一)将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调整后的税目见附件。   
(二)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