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28日

专用设备改造投入抵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专用设备,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直接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结转以后5个纳税年度继续抵免(自购置并实际使用当年起算,实际享受抵免年度为6年)。自2024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可享受改造投入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税优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及相关信息,这项政策的核心要点如下:

一、政策核心要点

优惠方式:直接抵免应纳税额(而非仅减少税基),符合条件的改造投入可按10% 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

抵免限额:可抵免的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的50%。

有效期限:改造投入需发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

亏损结转: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向后结转,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二、适用范围

设备目录:必须是列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或《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设备,且改造后仍符合目录条件。

改造内容:指利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提升设备水平,具体包括数据采集、数据传输和存储、数据分析、智能控制、数字安全与防护等六类情形。

改造投入:指改造过程中形成该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不包括退还的增值税以及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融资租赁: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且合同约定期满所有权转移的设备,承租方改造投入可享优惠。

三、重要限制(不能享受的情况)

主体限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此企业所得税优惠。

资金限制:使用财政拨款进行的改造投入,不得抵免。

使用限制:改造后五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需停止优惠并补缴税款。

四、计算示例

假设某设备原计税基础100万元,改造投入50万元(等于原计税基础的50%)。

可抵免的改造投入:实际投入50万, 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可抵免的改造投入50万元。

可抵免税额:50万元 × 10% = 5万元。

若当年应纳税额为4万元,则当年抵免4万元,剩余1万元可结转至以后年度,在5年内抵免完毕。

五、程序与核算要求

单独核算:改造投入需单独核算、准确归集;涉及多台设备的,需按不同设备分别归集,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优惠。

资料留存:需事先制定改造方案,或取得经登记的技术开发/服务合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争议鉴定:税务部门难以判断时,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工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等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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