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受托加工的边角废料是否可以简易计税?
销售受托加工剩下的边角废料不能适用简易计税(除特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外),需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具体适用税率取决于企业的纳税人身份。
一、税务处理与适用税率
1. 一般纳税人:适用13%税率,不可简易计税
销售边角废料属于“销售货物”行为,不属于“旧货”(旧货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边角废料无此属性),不能参照旧货适用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不得擅自选择简易计税。
2.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2026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减按1%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边角废料,按“销售货物”适用3%的征收率,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可享受减按1%征收的优惠政策。
二、特殊情形说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若企业属于“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销售的是收购的再生资源(即回收后仅经过清洗、挑选、破碎、切割等简单物理加工后销售的废料),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或一般计税。但此政策仅适用于“回收企业”,不适用于一般的制造业或受托加工企业销售自产废料。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三)项第3点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销售旧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边角废料指企业生产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废弃物资(如金属碎屑、塑料下脚料、包装废纸等),属于企业自产或外购货物的残余,不属于“旧货”范畴,属于一般销售货物行为,也不能使用简易计税。
合规提示:边角废料对外销售属于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均需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错误适用简易计税导致少缴税款的,将面临补税、滞纳金及罚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