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8月13日

不得计提折旧的税会差异

一、会计核算层面: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投资性房地产》,以下情形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

1. 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

2. 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这是一个历史遗留概念,主要指建国初期购入并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由于土地通常不因使用而发生损耗,因此不计提折旧。

3. 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

企业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固定资产,在持有待售期间不计提折旧。

4.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对其计提折旧或摊销,其价值变动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5. 更新改造期间的固定资产

处于更新改造过程并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在此期间不计提折旧。

6.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且预期无法恢复使用的固定资产

虽然准则未作明确禁止,但在实务中,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且企业预期该资产不再具有使用价值,通常不再继续计提折旧。

7.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这意味着,如果企业在某月内完成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该月仍需正常计提折旧,折旧费用计入当月成本或损益,次月起不再计提。

二、税务处理层面:不得税前扣除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下列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例如企业购置后长期闲置未使用的机器设备,其计提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2.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经营租赁下,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不属于承租方,承租方不计入自身资产,因此不得对其计提折旧扣除;但支付的租金可按租赁期限均匀税前扣除。

3.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融资租赁下,租出的固定资产在会计上由承租方确认为资产,出租方不再将其作为自有固定资产,因此不得计提折旧扣除。

4.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与会计处理一致,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得再计算折旧税前扣除。

5.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例如企业购入的用于高管个人消费的车辆,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固定资产,其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6.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历史遗留的单独估价入账的土地,税法明确不得计提折旧扣除。

7.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例如企业使用不征税收入(如财政拨款)形成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三、常见税会差异提示

会计上是否计提折旧,与税法上能否税前扣除,是两个独立的问题,实务中需注意以下差异:

1.未投入使用的设备:会计上应计提折旧,计入管理费用;但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投入使用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需做纳税调增。

2.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物:会计上应计提折旧;税法明确规定可以税前扣除,不存在税会差异。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会计上应计提折旧;税法上不得税前扣除,需做纳税调增。

4.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会计上不计入自有资产,不提折旧;税法上也不得计提折旧扣除,但支付的租金可税前扣除。

5.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会计和税务处理一致,均不再计提折旧。

6.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上不计提折旧;税务上一般不得税前扣除(主流观点),无折旧相关的纳税调整。但需注意,其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税务上不认可,汇算清缴时需做相应调整。

7.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与会计处理一致。

8. 不征税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会计上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上计提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9. 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会计上,特别强调只有“极可能”被出售,并且在当前状态下就能按常规商业条件迅速出售的资产,才能被划归为持有待售。划分为持有代售后,会计不提折旧。企业所得税只有在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才需要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持有待售固定资产在出售前并未停止使用,仍需继续计提折旧,折旧按照转为“持有待售资产”之前的计税基础计算,并可在税前扣除。

10. 更新改造期间的固定资产:与会计处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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