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探亲假路费的财税处理
一、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探亲假路费属于“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应纳入职工福利费核算范围。该通知明确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其中明列了“探亲假路费”。
实务中应特别注意:探亲假路费与差旅费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费用。差旅费是因公外出发生的费用,而探亲假路费是员工个人福利性质支出,不得计入“差旅费”科目核算。因此,企业给员工报销的探亲假路费,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3号)的规定,探亲假路费属于国家规定的福利项目,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的福利制度,明确福利项目名称、适用范围、确定程序、发放标准、监督办法等内容。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明确包括探亲假路费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因此,企业发生的探亲假路费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可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的限额内,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实务提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仅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季度预缴时无需调整,涉及的年度申报表为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
三、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境内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给员工报销的探亲假路费属于员工因任职或受雇取得的所得,应并入报销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外籍个人的特殊规定
1. 外籍个人为非居民个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四条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二是每年探亲次数和支付标准合理;三是由纳税人提供探亲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2. 外籍个人为居民个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规定,截至2027年12月31日前,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原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包含探亲费免税),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员工探亲假路费属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性质,取得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发票(包括火车票、飞机票、公路客票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务中常见的情形包括:公司为员工报销回家探亲的车票、机票,均属于集体福利范畴,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特别提示:外出差旅费等需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据,且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但即便是为员工报销探亲假路费且取得了符合要求的票据,由于其用于集体福利的用途,依然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