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税会差异有哪些?
所谓“税会差异”,就是指在会计处理(按照会计准则)和税务处理(按照税法规定)之间,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等方面可能存在不同的规则和要求。
一、初始投资成本:区分外购与自行开发的
1.外购无形资产
会计处理: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使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比如手续费、律师费等)。
税务处理:税会在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差异,但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分期付款购买无形资产,二是不征税收入购置的无形资产。
2.自行开发无形资产
会计处理:企业自主研发的无形资产(如专利、商标等),需要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与按照会计准则初始确认的成本是一致的。但企业自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提供了税收优惠,导致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使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
二、后续计量
1.摊销年限
会计处理:会计上通常根据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来确定摊销年限。如果预计使用年限有限且能够可靠估计,则按该年限进行摊销。
税务处理: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但对于某些特殊行业或特定类型的无形资产,税法可能会有更短的要求。
2.无法确认使用年限
会计处理:如果企业无法合理估计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则不进行摊销。
税务处理:税法要求,即使无法确定使用寿命,无形资产仍需按照不低于10年的期限进行摊销。
3.减值准备会计处理:
会计上,如果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企业需要计提减值准备。
税务处理:税法通常不允许将减值准备作为费用扣除。这意味着,在税务申报时,减值准备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商誉扣除
会计处理:在企业并购中形成的商誉单独计入商誉,平时不能摊销,但会计上需定期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损失。
税务处理:税法通常不允许对商誉进行摊销,计提减值损失也不能税前扣除。只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外购商誉的支出才可以扣除。
5.加计扣除
会计处理: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研发费用已经在会计上资本化。
税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一般为实际发生额的100%或更高),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假设某科技公司自主研发了一项专利技术,总成本为500万元。会计上将其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并按10年摊销,每年摊销50万元(500万 ÷ 10)。同时,研发过程中产生了100万元的费用化支出。
会计处理
研发支出资本化部分:计入无形资产500万元。费用化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研发费用)100万元。每年摊销5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
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假设当年资本化支出为500万元,费用化支出为100万元,则:资本化支出的500万元按无形资产税法规定摊销(可能与会计一致)。费用化支出的100万元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即当年允许扣除的金额为:100万×(1+100%)= 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