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包括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一、个人得奖。得奖是个人在参加各种比赛、评选、抽奖等活动中获得的奖金或奖品。例如,参加知识竞赛获得的奖金、在文艺比赛中获得的奖品等。个人因做出了突出贡献而从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
优惠政策:1.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2.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这类奖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3.见义勇为奖:由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中奖:个人在购买彩票、参与抽奖等活动中,凭借运气获得的奖金或奖品。这类所得具有较大的随机性和不可预测性。比如: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以及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所得等。
优惠政策: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中彩:中彩与中奖类似,指个人在购买彩票等活动中获得的意外收益。一般来说,中彩更多地被用于描述在博彩活动中获得的大额奖金,如体育彩票、福利彩票等。
优惠政策: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上述免征额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六、企业赠送礼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注意:个人派发的现金或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只有企业派发的红包,才需要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税。
七、不竞争款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规定,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一定款项。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