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23日

这种租金返还是否可以抵减销售额?

案例: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4年建造大型农批市场,建造好后,对进入农产品集贸市场的业户采取按照交易数量收取摊位费。虽然业主缴纳摊位费时未索取发票,但A公司平时收取的摊位费如实按照“无票收入”申报缴纳了增值税。根据A公司与业主合同约定:业主交易数量超过一定额度,于年终给与一定比例的返还。对A公司返还部分是否可以冲减返还当期增值税应税收入?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

首先,A公司收取的摊位费属于提供不动产租赁业务,又因为不动产为“营改增”之前取得,因此,A公司收取的摊位费应当按照不动产租赁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征收率为5%。

其次,租金返还是否冲减当期收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从会计准则的角度来看,销售返利属于销售折扣或折让的一种形式。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销售折扣或折让应当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所谓销售折让通常是将商品销售给买方后,由于货物的品种或质量问题、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引起销售额的减少,即销售方给予购货方未予退货情况下的价格折让。本案例中,A公司对业主购买的租赁服务达到一定金额予以租金返还的实质属于“销售折让”性质。因此,A公司支付的租金返还,应当冲减返还当期增值税应税收入。

其三,租金返还是否应当开具红字发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由此可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是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所以对纳税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的销售折让必须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原因是如果纳税人不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直接冲减其收入,相应对方就多抵扣了增值税,由此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所以,只有纳税人依法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依法冲减其增值税应税收入。本案例中,A公司在收取租金时并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对方也不存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因此对租金返还不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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