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费?
一、基本情况
随着以互联网平台为代表的新模式、新业态迅速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人员快速增加,这类人员职业伤害风险较高、人身事故易发多发,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健全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维护好卡车司机、快递小哥、外卖配送员的合法权益。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于2022年7月1日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含深圳)、海南、重庆、四川7省市落地实施。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202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提出,要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制度。2025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进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二、政策依据
(一)基本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
(二)主要文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0号);
2.《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人社厅函〔2022〕61号)。
三、征收对象
试点覆盖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行业4个行业的7家头部平台企业,包括曹操出行、美团、饿了么、达达、闪送、货拉拉和快狗打车。平台企业为通过平台注册并接单的新就业形态人员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每单必保、每人必保,新就业形态人员个人不缴费。
四、征收标准
(一)缴费比例
试行期间,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暂分别按每单0.04元、0.06元、0.04元、0.2元执行。
(二)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为平台企业在试点地区的上月总单量。
五、征收方式
平台企业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渠道,自行在网上申报,跨省异地缴费。
六、征期安排
每月15日前(如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
七、基金管理
平台企业缴纳的职业伤害保障费及其利息收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单独设立职业伤害保障费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