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4月27日

技术类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注意事项

最近不少客户问到技术类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可行、相关涉税问题、法律风险等问题,今天就该事项给大家做个全面的分析。下面就以发明专利为例。

01、老板可否用发明专利出资?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因此,发明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是可以用于出资的。但要注意的是该专利要和企业实际经营范围相关。

02、出资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一)以股东为主体提供知识产权

(二)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作为出资的专利必须经过专业评估事务所进行价值评定,确保其价值可以被合理估价‌。

(三)将专利过户到公司名下

出资的专利需要依法办理财产权变更手续,确保出资的合法性。

(四)事务所对专利进行评估并出具验资报告

本次专利出资的验资报告,需要提供前期实缴部分银行回单和验资报告。

(五)携带相关报告到工商办理手续

企业拿着评估验资报告到企业当地工商局办理手续。

(六)进行登记备案

审核通过,实缴完成后会颁发核准通知书并做登记备案,同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对结果进行公示。

03、发明专利出资涉及哪些税种

(一)增值税

自然人&小规模纳税人用专利技术出资入股增值税征收率为1%,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如果符合条件可享受免增值税。

技术类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符合条件的,可以比照“技术转让”,依法履行备案程序后可免征增值税。(前提是必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股东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20%,可选择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纳税。

个人以无形资产出资,属于个人转让无形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将无形资产转让给公司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同时政策规定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若属于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规定,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享受投资人入股递延纳税政策,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缴纳个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

1.投资企业

根据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无形资产的评估作价与其账面价值的差价部分,视同转让所得或者转让损失纳入应税所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计缴企业所得税。

按照财税〔2016〕101号文的规定,企业符合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备注:这里的“符合条件”,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文目录27,企业自行判断,留存以下资料备查:

1)技术产权证明

2)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3)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费用摊销情况;

7)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

2.被投资企业

被投资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四)印花税

自然人以专利技术出资入股,该协议属于专利权转让协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当前可享受减半征收政策。

04、发明专利出资不合理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一)价值评估较高

被认定出资不实,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进而要求补足出资,并赔偿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如果被税务局认定为虚高,则可能面临补缴所得税风险。

(二)产权风险

若技术的产权归属不明确,比如存在职务发明权属纠纷、合作开发技术但产权划分不清等情况,在入股后可能会引发诉讼,导致股权结构不稳定。

技术可能涉及侵权问题。如果入股的技术侵犯了他人的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公司可能会面临侵权索赔,技术入股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技术实施风险

技术入股后,可能会因为技术本身的缺陷,如技术不成熟、技术难以与企业现有生产系统或其他技术兼容等问题,无法顺利实施转化,达不到预期的经济效益。

技术更新换代快,入股的技术如果不能及时跟上行业发展,可能会被市场淘汰,从而影响公司的发展和股东的利益。

05、如何规避技术类无形资产入股带来的风险

(一)明确技术产权归属

入股前,需全面审查技术的知识产权情况,通过查询专利证书、技术合同等文件,确定技术为入股方合法拥有,不存在权属纠纷。如涉及职务发明,要取得单位的书面认可或按规定完成相关手续,确保技术产权清晰。

(二)准确评估技术价值

选择专业评估机构,运用科学方法,如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对技术价值进行客观评估,防止高估或低估 。同时,综合考虑技术的先进性、成熟度、市场前景等因素,并在评估过程中保持独立、公正,避免虚假评估。

(三)完善入股合同条款

合同应明确技术入股的具体方式、入股后技术的使用范围和期限等内容。详细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技术入股方的技术支持与培训责任,以及其他股东的协助义务等。此外,还需设定明确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以应对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和纠纷。

(四)加强技术保密措施

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技术入股方及相关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防止技术泄露。同时,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加强对技术资料的管理和保护,限制技术信息的接触范围,并对涉及技术的人员进行保密培训,增强其保密意识。

(五)合理规划股权结构与退出机制

根据技术价值和对公司的重要性,合理确定技术入股方的股权比例,既要体现技术的价值,又要保障其他股东的权益。此外,提前约定技术入股方的退出条件和方式,如在一定期限内未达到预期效益、公司发展战略调整等情况下的股权回购或转让机制,确保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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