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盘盈如何财税处理?
固定资产盘盈通常指的是企业在盘点过程中发现的超过账面记载的固定资产数量。这种超出部分的固定资产,在会计上通常被视为企业的一笔意外收入。
一、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亏的固定资产,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盘盈的可能性是极小的,企业出现了固定资产的盘盈必定是企业以前会计期间少计、漏计而产生的,应当作为前期差错进行更正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这样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减少企业人为的调剂利润的可能性。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先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但对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会计差错调整,采用未来适用法,即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直接在发现的当期进行调整。因此盘盈的固定资产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另外,盘盈的固定资产一般按照重置成本法计价入账。因此一方面以重置成本计入固定资产,另一方面以此价格确认营业外收入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余额最终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最终余额为0。
二、固定资产盘盈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等。因此,固定资产的盘盈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固定资产盘盈在会计方面视为是前期差错,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最终进入的以前年度所有者权益;而税务方面则视为是当期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所得。如果企业盘盈的当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话,虽然会计与税务处理方式不一致,但是处理结果可能是一样的,当然也有可能不一致,不管结果如何都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如果会计处理最终结果是计入所有者权益而没有计提企业所得税,而税务处理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另外,对于盘盈所得的固定资产,只要在盘盈当期做了应税收入的税务处理,后期是可以按规定进行折旧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且与盘盈固定资产有无发票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