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质保金财税处理及风险预警
在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中,工程质保金的处理是一个关键环节,其涉及的税务与会计处理不当,可能给企业带来诸多风险。
一、质保金的定义及常见处理误区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保金)是指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建筑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对质保金的处理存在误区,例如在未明确合同条款的情况下,随意将质保金计入其他应收款或直接冲减收入,导致税务处理混乱,影响企业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税务申报的合规性。
二、质保金的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质保金的增值税处理:
(1)工程价款结算时,未开具发票的,质保金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不需要申报纳税。
(2)未发生质量缺陷,承包人如期收到质保金的当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可向承包人开具发票。
(3)发生质量缺陷,承包人承担维修责任的,或未承担维修责任被发包人扣除全部或部分质保金的,承包人应就质保金全额发生纳税义务,可向承包人开具发票。
(4)发生质量缺陷,承包人未承担维修责任,被发包人扣除全部质保金的,承包人应就质保金全额发生纳税义务,可向承包人开具发票;超额索赔部分,发包人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应向承包人开具发票。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施工企业对未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的质保金,在按照质保金全额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后,再按照前述规定开具红字的折扣、折让发票的,就可以合理减少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由于质保金属于工程价款结算之后发包人预留的资金,因此对应的建造合同收入已经确认,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已在工程价款结算所在年度确认。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第三项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对于工程质保金的处理:
(1)全额收到质保金时,属于债权的收回,不涉及当期的企业所得税;
(2)缺陷责任期内出现可归因于承包人的质量缺陷时,建筑企业自行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属于与建筑企业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建筑企业未履行维修义务被发包人扣除的工程质保金,或建筑企业履行了维修义务但依然被扣除了部分质保金的,可作为销售折让在质保到期的年度冲减应税收入;
(3)如果建筑企业根据或有事项,在缺陷责任期内计提了产品质量保证预计负债,则应在计提年度做纳税调增,实际发生维修时或未履行维修义务被发包人扣除工程质保金时可税前扣除,再做相应纳税调减;
(4)缺陷责任期满,由于业主违约或者资金紧张而导致建筑企业应收未收的工程质保金,其质保属性已经灭失,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质保金的会计处理
(一)扣留与收回的会计处理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有关条款的约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工程质保金的扣留通常是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1.不开具发票的会计处理
(1)如建筑企业在扣留环节未向业主开具工程质保金发票,则其此时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建筑企业应根据进度款计量单上所扣留工程质保金的不含税金额。
借:合同资产——质保金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2)质保到期全额收回:
借:银行存款等
贷:合同资产——质保金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质保到期部分收回:
借:银行存款等
营业外支出(差额)
贷:合同资产——质保金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4)质保到期丧失全部收回的权利或可能:
借:营业外支出
贷:合同资产——质保金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说明:
①质保期满,不管是否开具发票,建筑施工企业都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②质保期满,建筑企业部分收回或全部不能收回,也需要按照质保金全额计算增值税,不能按照实际收回金额计税;
③如按规定开具了折扣发票,可以按照折后金额计算增值税。
2.开具发票的会计处理
(1)如建筑企业在扣留环节向业主开具工程质保金发票,则其此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合同资产——质保金
应收账款——质保金税金(某某项目)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质保到期全额收回:
借:银行存款等
贷:合同资产——质保金
应收账款——质保金税金(某某项目)
(3)质保到期部分收回:
借:银行存款等
营业外支出(差额)
贷:合同资产——质保金
应收账款——质保金税金(某某项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红字,按规定开具折让发票)
(4)质保到期丧失全部收回的权利或可能:
借:营业外支出
贷:合同资产——质保金
应收账款——质保金税金(某某项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红字,按规定开具折让发票)
说明:如部分或全额没有收回质保金,在已经提前开具发票的情形下,上述分录(3)和(4)就不能冲减增值税。
(二)计提产品质量保证与实际支付
1.缺陷责任期内,建筑企业按照或有事项计提产品质量保证时,应根据最佳估计数,做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主营业务成本
贷: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2.在质保期内实际发生维修费支出:
借: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有,且可抵扣)
贷:银行存款等
“预计负债”不足或剩余的,在质保到期时,可以结转至当期的“销售费用”。
四、未正确处理质保金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
(一)增值税方面
1.提前纳税风险:若企业提前开具发票或错误确认纳税义务,将导致提前缴纳增值税,占用企业流动资金;
2.质保到期未纳税风险:质保到期,因业主部分或全额扣除质保金,建筑企业未按质保金全额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将导致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3.未按规定开具折让发票风险:质保到期,因业主部分或全额扣除质保金,建筑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具合规的红字折扣、折让发票的,将会导致建筑企业多交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1.收入确认风险:建筑项目竣工时,建筑企业未将质保金确认为应税收入,将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导致税务申报不准确和少缴企业所得税;
2.资产损失风险:若企业未能正确计算或证明质保金的扣除项目,税务机关可能不予认可,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风险
1.发票管理风险:未正确开具或管理发票将影响企业的财务记录和税务申报,增加税务稽查的风险;
2.合同条款风险:合同条款不明确可能导致质保金的处理不规范,影响企业的财务核算和税务处理。
企业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质保金的财税处理,加强合同管理,明确质保金条款,包括质保金的金额、扣留方式、返还条件等,以减少合同纠纷和财税风险;同时,企业应加强财税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对质保金财税处理的专业能力和税务合规意识,确保企业财税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