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9日

房屋产权份额变更是否纳税?

房屋产权份额通常指的是购房者在房屋产权中持有的比例。当一个产权人对房屋拥有全部产权时,这个比例就是100%。如果有多个产权人,他们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持有共有的产权,这被称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房屋按份共有是指两个及以上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各自的占有份额,分别对共同所有的房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这个份额并不是指把共有房屋划分为若干份,各自拥有单独部分的所有权,而是共有人对房屋整体按照份额享有权利和义务。在办理首次产权登记时,必须明确共有状态(按份或共同)、每个共有人所占的份额,并将这些信息记录在案。这样的记录将成为未来处理房产时的法律依据。

房屋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都是对同一房屋共同拥有所有权的形式,但二者却存在着差异: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而存在的,如家庭、夫妻等关系存在为共同共有的必要条件。而按份共有只需要按照共有人的意志发生即可。因此,二者的不同更多的表现为享受的权利范围不同。共同共有中,共有房屋是不分份额的,只有共同关系存在就不能划分共有的房产份额,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时,才能进行划分。例如A、B是夫妻,二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不能分割哪一部分是谁的。如果两人离婚,可依法分割。而按份共有则按照各自份额享有权利,如A、B按份共有一套房屋并约定每个人有一半份额,则每个人拥有50%的权利,不因其他因素而发生变化。

按份共有房产产生原因主要有:(1)联合盖建。二人或二人以上,根据约定,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出物、出力依法兴建房屋。或者一方出资、出物、他方出力,或者一方出资,他方出力,共同出物等,房屋建成之后,按照事前商定比例分配。(2)合资购买。共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房屋的所有权。(3)共同继承。遗产中的某些房屋,既不能分给一人,又不能实行分割分配时,只能将房屋分成若干份由各继承人按份继承,从而在他们之间形成了按份共有房产。它可以是等份,也可以是不等份,但各人分得的份额是明确的。遗产分割前的共有关系是共同共有关系。(4)共同受赠。指多人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房屋。

按份共有的各个共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份额;但在转让时,其它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由此可知,按份共有房产处分房产时,无须取得其它共有人的同意,但公开转让时应告知其它共有人。如果涉及到多个人物的产权转让情况,所有相关人员都需要共同签署书面文件,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房屋产权份额变更是否纳税?

一、增值税。房屋产权份额变更也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个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对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除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针对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年第36号)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增值税:①离婚财产分割;②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③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则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④房地产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地产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二、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因此,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销售非住宅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所以,不动产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论是住房还是非住房,均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3%)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四、印花税。《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印花税法》中列举的应税合同包括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

由此可见,赠与合同不在印花税征税范围。但《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的“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和分割。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因此,赠与合同中如果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征税范围的,则按产权转移书据相应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在计税依据的确定上,可以按照书立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的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确定。现行政策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受让方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3%-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可依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类型的住房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契税法》第六条规定,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税率为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第一条规定,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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