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7日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新购置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区分四个要点

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本文就该政策和以往的类似政策不一样的要点进行逐项分析,避免实务中出现理解和应用偏差。

一、政策内容

1.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2.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4.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固定资产购置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二、政策应用不同点

优惠力度不同

28号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如:某高新技术企业第四季度购置了单位价值120万元的生产设备,可以选择在据实扣除120万元基础上,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120万元,合计可在税前扣除240万元。

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仅仅是一次性扣除,不能加计扣除。

接上例,该高新技术企业第四季度购置了单位价值120万元的生产设备,可以选择一次性据实扣除120万元,不存在加计扣除。

“高新”资格期限不同

28号公告规定,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

如企业于2022年12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于2022年10月30日到期后因某项指标不合规不能获得批准,都属于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都可以按规定享受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接上例,该企业于2019年12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企业2022年度季度预缴时按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预缴,但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于2022年12月20日到期后因某项指标不合规不能获得批准,企业2022年度就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15%的优惠政策,应按25%的税率补缴少缴的税款。

扣除期间不同

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货币形式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如:某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12月10日以现金购置了一套机器设备300万元,并于当月投入使用,不属于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情形,12月20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而根据46号公告规定,符合规定的一般企业新购进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

接上例,一般企业(非高新技术企业)于2022年12月购进的价值低于500万元设备于当月投入使用,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2023年1月)起计算折旧,符合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则该设备可在2023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设备、器具单位价值限制不同

28号公告未对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进行限制。

如:某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第四季度购进一台单位价值800万元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则可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可以选择在据实扣除800万元基础上,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800万元,合计可在税前扣除1600万元。

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明确,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可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其他非中小微企业仍适用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作者单位: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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