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免费旅游代扣个税的处理
针对个人的各类所得,包括货币性的和非货币性的,形式多种多样,是否需要缴纳个税,一般来说,货币性的大家都没有太大的疑问,除了国家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比如高层次的奖励金、个人购买国债所得利息等,其余绝大部分货币性收入肯定是要缴纳个税的,但是非货币性的收入是否涉及个税,不少财务就存在疑问了。
当然,上述所言货币性收入通常没有争议,但的确有些企业向员工发放现金也存在未代扣代缴的情况,这点留待以后再谈,本文仅谈谈免费旅游的情况。
请问: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涉及的哪些税务问题?
这里,笔者先给出一个原则性的思路,即员工获取的资产不论是货币性的还是非货币性的,是否可以明确归集到特定个体:涉及利益的归属方是否确定,涉及的金额是否明确可确定。如果满足这两点一般就应该涉及个人所得税。
举例来说,食堂福利也是员工受益的,但是通常金额不能准确归属给员工个人,总不能将福利设施的折旧或食堂费用在员工之间平摊,并入工资代扣代缴个税,这样显然不合理。具体到本例,相关的旅游花费显然符合以上两个判断的条件。
实际公司即使不组织旅游,向相关的员工直接发放奖金,员工也可以自己去旅游,这种发放下,肯定毫无疑问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采取怎么样的形式都不会改变员工获得了可计量的收益的业务事实。
实务中是否要代扣代缴个税,除了要参考两个判断条件外,主要看涉及到的员工规模和是否放弃旅游可兑换为工资,如果全员参与,放弃的不可获得现金补偿,那就算福利,不涉及个税。
财税〔2004〕11号有明确的规定,相关条款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文件的规定: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
以上为核心内容,为便于读者阅读,特改变原文上下结构,以下是问题的引子:
近来,部分地区财税部门来函反映,一些企业和单位通过组织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奖励营销业绩突出人员的现象比较普遍,要求国家对此类奖励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企业和单位以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提供个人营销业绩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可见,税法就是一个不断修补漏洞或不明确之处的过程,目前很多所谓的筹划也多利用各类漏洞或不明确之处,实际按照税法的法理,即使没有明确的文件,也应该能够推断出哪些不合法,按照税法的原则性导向操作,避免不规范和风险,做守法的公民。
最后,实务中也不是凡是公司组织旅游都涉及个税,往往是作为福利等,这种全员参与的活动,往往外包旅游公司组织,并向公司开具发票,以上情况是对高业绩员工借旅游之名,而发放业绩奖金,具有个体化的特点,两者还是有区别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