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强“第三支柱” 让好政策后劲更足
前段时间,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多领域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服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投保年龄上限,加快满足70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保险保障需求。这些举措引起广泛关注。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60岁及以上人口已经超过2.6亿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8.7%。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加剧,养老压力增大和养老保障体系不平衡的问题也愈发凸显。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包括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支柱)、企业(职业)年金(第二支柱)、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其中,第一支柱承担了主要保障责任,但支出压力日益加大,替代率呈现下降趋势;而第二支柱规模较小,仅覆盖约5600万人。
面对这种情况,加快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已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的重要举措。然而从实践来看,第三支柱养老保险长期处于起步阶段,发展缓慢,占比过低,对养老保障的支撑明显不足,需要采取有效举措促进其实现更加规范和快速的发展。
在助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上,税收已经发挥积极作用。2018年,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人社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等试点地区推行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有关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政策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个人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促进了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发展。
据笔者了解,在推行的过程中,税延型养老保险也出现了“后劲”不足的情况:一方面,由于政策的覆盖面有限,市场对税延型养老保险的认知和接受还需要一个过程;另一方面,税延型养老保险在政策设计上未对不同收入层次人群形成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激励作用的精准性有待提升。再加之实践中,相关企业在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的设计上不够完善,比如其费用率限高2%,与个险渠道销售其他保险产品5%的费用率相差较为悬殊,较难调动销售人员推广的积极性。这一系列因素使得税延型养老保险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无论消费者还是保险行业人士均对此抱有更高的期待。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养老金第三支柱研究报告》指出,预计未来5年~10年,我国将有8万亿~10万亿元的养老金缺口,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虽然目前规模较小,但具有潜力,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弥补第一和第二支柱的不足。笔者认为,要想更好地促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需要进一步强化税收的调节和激励作用,特别是有必要对税延型养老保险进行完善,而这既需要财税、保险等相关部门从政策设计上作出优化,也需要其他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具体来说,一方面,财税等有关部门可以结合不同社会群体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加大税延型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力度,扩大产品和地区覆盖范围,并进一步简化税前抵扣标准的计算方式和享受优惠的申报流程,使其具备更强的吸引力和更好的体验感。同时,应综合考虑社会收入水平变化、市场波动规律等因素,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使得税延型养老保险能够持续吸引社会群体广泛参与。
另一方面,我国民众在养老资产配置上“重存款、重房产、轻保险”的习惯较为普遍,这就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加大对税延型养老保险的宣传和推广力度,增强人们的认知度与关注度。比如,相关企业可以在税延型养老保险的具体产品设计上作出优化,通过专项激励方案、考核任务,或在财政补贴下合理提高保险费用率等方式,充分调动销售人员推广的积极性,使得民众充分了解税延型养老保险的特点及优势,增强参保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从而进一步助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做大做强。